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3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志榮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009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高志榮於民國114年8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加油站,因認告訴人黃暐傑服務態度不佳,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所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