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2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冠宇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洪婉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65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宇犯後坦承犯行,已繳回犯罪所得,家中長輩之退休金也可以供應生活所需,已無缺錢花用之情形,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判決,檢察官與被告均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5117號繫屬審理中,並經該院裁定羈押,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本院無從裁定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