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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27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楊雯雅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冠宇
聲請人
選任辯護人
洪婉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652號),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宇犯後坦承犯行,已繳回犯罪所得,家中長輩之退休金也可以供應生活所需,已無缺錢花用之情形,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判決,檢察官與被告均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上訴字第5117號繫屬審理中,並經該院裁定羈押,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本院無從裁定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楊雯雅

                書記官 許詠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42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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