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22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林靜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2項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檢察官有聲請權,受刑人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係受刑人林靜玲,並非檢察官,依前揭說明受刑人具狀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另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倘受刑人所犯案件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