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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2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葉宇修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柏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柏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於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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