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志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志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上述規定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5年8月11日函附之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聲請人以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本院113年桃簡字第1726號)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