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峻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峻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劉峻維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5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06242號核准假釋,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