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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5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育駿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崇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崇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趙崇逸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6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54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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