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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6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信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宏哲(原名王琮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宏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哲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刑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於115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8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117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書記官 莊雨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36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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