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一一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一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