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同年十月十六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