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О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О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認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國家安全法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無一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經本院訊問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在案,且被告得暫收容於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新竹處理中心,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經核與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