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二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二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
第一七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法八九矯字第○四一八七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