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七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七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賭博案件(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五四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