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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兆飛王美玲陳世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戊○○
選任辯護人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戊○○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丁○○、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丁○○、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王 美 玲

法 官 陳 世 博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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