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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О三號

違反國家安全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惠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О三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認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國家安全法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無一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經本院訊問後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准許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判決在案,且被告得暫收容於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新竹處理中心,因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經核與前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法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林惠霞

書記官 陳婉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О三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國家安全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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