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九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九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第二級毒品大麻膏壹小包(淨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妨制條例案件,其所涉施用毒品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後,復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執行保護管束期滿,而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八九號為免刑判決確定,有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惟查獲之前揭第二級毒品大麻膏一小包(淨重零點六公克),依毒品危害妨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