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選任辯護人
- 戊○○
- 選任辯護人
- 乙○○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戊○○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丁○○、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丁○○、甲○○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並自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年八月七日、八十九年十月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丁○○、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