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兆飛傅中樂陳世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金 鑫律師

        李盛賢律師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該條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 兆 飛

                       法 官 傅 中 樂

        法 官 陳 世 博

                       書記官  楊 惠 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