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宏修律師
金 鑫律師
李盛賢律師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該條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