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一、第三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案件:」應更正為「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理由欄二、
第四、五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案件;」應更正為「:違反台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