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壹支、合作金庫提款卡壹枚、記事恐嚇對象資料之筆記簿壹本、名片夾貳本均沒收。
事實
一、被告丙○○有下列前案紀錄(於本件均不構成累犯):
㈠曾因犯贓物罪,於七十一年九月四日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七十一年偵字第一三九九六號起訴,於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經臺北地方法院以七十一年易字第五五一八號判處罰金一000元,嗣經確定並罰金繳清執行完畢。
㈡又因犯竊盜罪,於八十二年八月十日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二年偵字第一八九0一號起訴,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經臺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二年易字第六三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嗣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確定。
二、詎猶不知悔改,因生意失敗而積欠地下錢莊借款,其因需款還債,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加害身體安全及家人安全,或以係薛球集團成員之名等恐嚇手段,自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附表所示之方法,恐嚇如附表所示之人,並要求匯入其經由自由時報,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所購買,帳號為0000000000000,戶名為「黃昭榮」之合作金庫人頭帳戶或約定地點交款,而不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經警據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二九五號前,當場查獲前來取款之丙○○,並起獲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一支、合作金庫提款卡一枚、記事恐嚇對象資料之筆記簿一本、名片夾二本等物。並自該記事簿內之記載得知其已恐嚇取財得逞多次,始悉上情。
三、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辛○○、乙○○、丁○○、己○○、庚○○、甲○○、壬○○及證人戊○○分別於警訊時所指訴及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據一紙、照片一張、匯款回條聯、交易明細表、存款憑條、匯款副通知書各一紙附卷可稽,復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堪信其自白符於事實,允可憑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較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加重其法定本刑。又被告等固買入前開「黃昭榮」人頭帳戶用以指示被害人匯款並以提款卡提款,惟尚無證據足證各該帳戶(包括存摺、提款卡)係屬贓物,自不能另論以贓物罪。又該人頭帳戶亦無證據可證係何人犯偽造文書罪章之結果,亦不能僅以被告使用該帳戶,即認被告有何共犯該罪名之犯行。爰審酌被告正值盛年,竟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謊稱自己係「薛球集團」之一員,向幼稚園恐嚇勒索,惡性非輕,被害人數眾多,影響社會安定至鉅,惟其事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一支、合作金庫提款卡一枚、記事恐嚇對象資料之筆記簿一本、名片夾二本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敏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方法及恐嚇對象:撥打丁○○之(○二)00000000電話恐嚇。
恐嚇內容:「你得罪人家,人家要我來修理你,如果願意拿錢出來就大事化小,
如果不給就要你一隻手或一隻腳」等語。
恐嚇所得財物:三萬六千元。
取款方式:以前開戶頭之金融提款卡領得。
二、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許。
方法及恐嚇對象:撥打己○○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恐嚇。
恐嚇內容:「你得罪人家,人家要我請你吃子彈;我從嘉義跑路上來需要二十萬
元作跑路費,如果不給我,到時候出什麼狀況,你自己不好收拾」等
語,經己○○央求改為八萬六千元。
恐嚇所得財物:八萬六千元。
取款方式:以前開戶頭之金融提款卡領得。
三、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某日。
方法及恐嚇對象:撥打乙○○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恐嚇。
恐嚇內容:「我是薛球集團成員,正在跑路要跑路費,向你要三萬六千元,我今
天能找到你,就會要到你的錢」等語。
恐嚇所得財物:三萬六千元。
取款方式:以前開戶頭之金融提款卡領得。
四、時間:九十二年一月一日。
方法及恐嚇對象:撥打庚○○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恐嚇。
恐嚇內容:「我是從彰化上來的,現在跑路來桃園,聽說黃大哥對兄弟很照顧,
希望黃大哥拿二萬元給我」等語,經庚○○央求改為一萬元。
恐嚇所得財物:一萬元。
取款方式:以前開戶頭之金融提款卡領得。
五、時間: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方法及恐嚇對象:撥打甲○○之(○二)00000000電話恐嚇。
恐嚇內容:「你最近生意很好,我現在在跑路,我知道你目前工作狀況及生活背
景,希望你在經濟上支援一萬六千元」等語。
恐嚇所得財物:一萬六千元。
取款方式:以前開戶頭之金融提款卡領得。
六、時間:九十二年一月初某日。
方法及恐嚇對象:以公共電話撥打菁山幼稚園「袁先生」恐嚇。
恐嚇內容:「我現在在跑路,希望你在經濟上支援一下」等語。
恐嚇所得財物:一萬元。
取款方式:以前開戶頭之金融提款卡領得。
七、時間: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方法及恐嚇對象:以公共電話撥打冠樺幼稚園園長壬○○之(○三)00000
00電話恐嚇。
恐嚇內容:「我南部上來的,現在在跑路,希望你在經濟上支援一下,因我現在
在跑路,如果鬧一些社會新聞,你會很難招生,希望你支援跑路費用
」等語。
恐嚇所得財物:一萬二千元。
取款方式:以前開戶頭之金融提款卡領得。
八、時間: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方法及恐嚇對象:以公共電話撥打址設桃園市○○路○段一一一巷八十弄九十號
樺興幼稚園園長辛○○之(○三)0000000電話恐嚇。
恐嚇內容:「我從嘉義跑路上來需要五萬元作跑路費,如果不給我,要讓幼稚園
負面消息上報」等語。
恐嚇所得財物:五萬元,樺興幼稚園戊○○主任前往交款予丙○○時,丙○○前
來取款時,為警方當場查獲(未遂)。
取款方式:約在桃園市○○路二九五號前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