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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21號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壢簡字第1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明鍊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3 月23日所為判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編號二所載應宣告沒收物之金額皆誤植為「新台幣三百元」,茲應更正為「新台幣三百一十元」,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2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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