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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

證人罰鍰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證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一號),聲請裁定

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三一號)作證,竟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對證人甲○○科以罰鍰等語。

二、經查,本案承辦檢察官於上揭時、地傳訊證人甲○○就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作證,證人於偵查中證述:「(問: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在龜山鄉○○路六四號發生車禍,你知情?)不知道。」、「(問:警訊稱你聽到砰一聲,走出來看?)沒有,是警察自己寫的。」等語明確,此有偵訊筆錄影本在卷可憑,雖證人嗣後稱不願作證,然證人就被告鄭國成過失傷害案件已清楚證述未親眼見聞,已如前述,是聲請人認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顯有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九六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證人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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