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壢簡字第12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明鍊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3 月23日所為判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編號二所載應宣告沒收物之金額皆誤植為「新台幣三百元」,茲應更正為「新台幣三百一十元」,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壢簡字第12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3 月23日所為判之原本及正本,其中附表編號二所載應宣告沒收物之金額皆誤植為「新台幣三百元」,茲應更正為「新台幣三百一十元」,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