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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28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228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程序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及同法第三十八條準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可明。被告或自訴人並非依該法規定得聲請閱卷之人。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閱覽卷宗及抄錄、影印證物云云。惟聲請人為被告,非上開得聲請閱卷之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284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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