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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曾淑華黃梅淑朱美璘

原告
甲○○
被告
觀鼎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源
被告
乙○○

           9弄48

          (另案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