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5年8 月8 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50028478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6年3 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6年1 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