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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徐培元林蕙芳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謝至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7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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