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