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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徐培元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2

上列聲請人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請求賠償損害,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培元

書記官 楊美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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