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
- 聲請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2
上列聲請人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請求賠償損害,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5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1號
2
上列聲請人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請求賠償損害,無訴訟能力,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