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8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 月25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357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5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