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 │ │2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14日、3月2日、3月│94年3月17日 │ │ │16日、6月9日(聲請書誤載│ │ │ │為94年6月11日) │ │ ├────────┼────────────┼─────────────┤ │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3472、1598、│度毒偵字第5467號 │ │ │2348、3467號 │ │ ├───┬────┼────────────┼─────────────┤ │最 後│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 │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24日 │96年2月26日 │ ├───┼────┼────────────┼─────────────┤ │確 定│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 │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11月24日 │96年3月26日 │ │判 決│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金額│ │ │ ├────────┼────────────┼─────────────┤ │ 附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