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均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附表編號二、三之應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一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1 項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9月30日至95年5月18日│95年10月31日 │95年12月19日 │ ├────────┼────────────┼─────────────┼─────────────┤ │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948號 │度毒偵字第266號等 │度毒偵字第266號等 │ ├───┬────┼────────────┼─────────────┼─────────────┤ │最 後│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515號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8日 │96年5 月8 日 │96年5 月8 日 │ ├───┼────┼────────────┼─────────────┼─────────────┤ │確 定│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515號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1 月30日 │96年6 月7 日 │96年6 月7 日 │ │判 決│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折算一日 │ │ │ ├────────┼────────────┼─────────────┴─────────────┤ │ 附 註 │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03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 │4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