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29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