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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7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附表編號一、二之應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三至十二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附表編號

一、二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三至十二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7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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