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4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8日 │96年1月10日(聲請書誤載 │ │ │ │為96.1.8) │ ├────────┼────────────┼────────────┤ │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 │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 │ ├───┬────┼────────────┼────────────┤ │最 後│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118號 │96年度訴字第1118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6日 │96年6月26日 │ ├───┼────┼────────────┼────────────┤ │確 定│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6年度訴字第1118號 │96年度訴字第1118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金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