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李呂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