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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
│                │2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月14日、3月2日、3月│94年3月17日               │
│                │16日、6月9日(聲請書誤載│                          │
│                │為94年6月11日)         │                          │
├────────┼────────────┼─────────────┤
│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3472、1598、│度毒偵字第5467號          │
│                │2348、3467號            │                          │
├───┬────┼────────────┼─────────────┤
│最  後│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    │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24日            │96年2月26日               │
├───┼────┼────────────┼─────────────┤
│確  定│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4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    │96年度訴緝字第26號        │
│      ├────┼────────────┼─────────────┤
│      │確定日期│94年11月24日            │96年3月26日               │
│判  決│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金額│                        │                          │
├────────┼────────────┼─────────────┤
│ 附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9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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