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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6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4、5所載之刑。附表編號4 、5 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 、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4、5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2、3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1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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