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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2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72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均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附表編號二、三之應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一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三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1 項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9月30日至95年5月18日│95年10月31日              │95年12月19日              │
├────────┼────────────┼─────────────┼─────────────┤
│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2948號      │度毒偵字第266號等         │度毒偵字第266號等         │
├───┬────┼────────────┼─────────────┼─────────────┤
│最  後│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515號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8日            │96年5 月8 日              │96年5 月8 日              │
├───┼────┼────────────┼─────────────┼─────────────┤
│確  定│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號    │95年度訴字第1515號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96年度訴字第734號         │
│      ├────┼────────────┼─────────────┼─────────────┤
│      │確定日期│96年1 月30日            │96年6 月7 日              │96年6 月7 日              │
│判  決│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折算一日                │                          │                          │
├────────┼────────────┼─────────────┴─────────────┤
│ 附         註  │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3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03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                │4 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2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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