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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29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8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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