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刑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9 日至同年月13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3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58 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