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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2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9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0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刑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4 月9 日至同年月13日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3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358 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2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