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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69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毒聲字第69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太來

          現在臺灣

上列被告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96年度毒偵字第3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太來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經鈞院裁定觀察勒戒,經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爰聲請強制戒治。

二、被告經觀察、勒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有台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所陳報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12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69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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