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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8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7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                │2項                     │、3、4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14日下午1時許回溯│93年8至12月間某日起至93 │
│                │96小時內某時            │年12月26日止            │
│                │                        │94年間某日起至94年5月14 │
│                │                        │日                      │
├────────┼────────────┼────────────┤
│偵察(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3544號      │年度偵字第900號         │
├───┬────┼────────────┼────────────┤
│最  後│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案號    │94年度易字第1090號      │96年度上訴字第2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94年10月31日            │96年8月29日             │
├───┼────┼────────────┼────────────┤
│確  定│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      ├────┼────────────┼────────────┤
│      │案號    │                        │96年度台上字第5691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94年12月5日             │96年10月2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得減刑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權期間或罰金金額│,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                        │
│                │佰元折算壹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8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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