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4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確定,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0月2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37423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8年8 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8年7 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