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23日以93年度訴字第81號處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1月16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並於96年5 月11日送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是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顯然有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