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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23日以93年度訴字第81號處有期徒刑4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1月16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並於96年5 月11日送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522號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按,是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顯然有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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