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受刑人因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2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6 月28日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之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60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20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撤緩字第214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後段、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