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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

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25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6 月28日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 款之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60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20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3 年確定,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撤緩字第214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後段、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1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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