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747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27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4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輸入禁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均沒收。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條第4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未遂罪,容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輸入禁藥之數量非多、藥效尚非對人體有危害,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危害程度不重,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本次一時不察、致罹刑典,經此偵查審判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貳年,以啟自新。

三、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足茲參照。經查,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現僅扣押於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毀,而該藥品既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藥品名稱            │數量  │
  ├──┼────────────────┼───┤
  │ 1 │EX PLUSアリナミン(270錠/盒)  │17盒  │
  ├──┼────────────────┼───┤
  │ 2  │新へパリ-ゼプラス(300錠/瓶)  │3瓶   │
  ├──┼────────────────┼───┤
  │ 3  │新ルル-A錠(110錠/盒)         │10盒  │
  ├──┼────────────────┼───┤
  │ 4  │ルブロンS錠(160錠/瓶)        │2瓶   │
  ├──┼────────────────┼───┤
  │ 5  │チオルシン(360錠/盒)         │3盒   │
  ├──┼────────────────┼───┤
  │ 6  │コベロン(120錠/盒)           │3盒   │
  ├──┼────────────────┼───┤
  │ 7  │Santen眼藥水                    │13盒  │
  ├──┼────────────────┼───┤
  │ 8  │新三共胃腸藥(錠劑,310錠/瓶) │5瓶   │
  ├──┼────────────────┼───┤
  │ 9  │ェスェスブロン錠(60錠/瓶)    │5瓶   │
  ├──┼────────────────┼───┤
  │ 10 │オムニ-ドパツププラス(6枚/包)│12包  │
  ├──┼────────────────┼───┤
  │ 11 │新三共胃腸藥(細粒,1-3g/包)  │168包 │
  ├──┼────────────────┼───┤
  │ 12 │パブロンコ-ルドA微粒(1-2g/包)│212包 │
  ├──┼────────────────┼───┤
  │ 13 │Sato コンケル EC(2g/包)      │80包  │
  ├──┼────────────────┼───┤
  │ 14 │大正漢方胃腸藥(微粒,1-2g/包)│192包 │
  ├──┼────────────────┼───┤
  │ 15 │ ブA錠(12錠/片)              │16片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74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