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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2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曾家貽林虹翔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被告甲○○、乙○○因傷害致死案件,原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復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2號裁定諭知羈押期間回溯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起延長2月後,本院已於98年12月2日送達前開裁定予其等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2號卷卷3右上方頁碼第138、139頁),然其等遲至98年12月8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此有刑事不服延長羈押抗告⑵狀所蓋本院收狀戳足稽,顯逾抗告期間,則本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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