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11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335 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6 日以96年度易字第3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於96年7 月30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7年4 月3 日更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1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並於97年12月8 日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究其立法理由,係為「督促主管機關注意即時行使撤銷緩刑之責,俾使撤銷緩刑之法律關係早日確定」,則條文中之「6 月」,應屬法定之強制期間,倘檢察官逾期聲請撤銷緩刑,不論是否仍在緩刑期間之內,法院應予駁回,以使相關法律關係早日確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3號判決,係於97年12月8 日確定是聲請人欲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應於97年12月8 日起算六個月內之98年6 月7 日前為之,然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6月19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而於同年月29日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乙○豐未97執聲字第1335 字第52475 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憑,顯已逾越上開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且該瑕疵不得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13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