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2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按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被告甲○○、乙○○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2號裁定諭知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月10日起延長2月後,本院已於99年1月6日送達前開裁定予其等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652號卷卷4第57、58頁),然其等遲至99年1月13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此有刑事不服延長羈押抗告狀所蓋本院收狀戳足稽,顯逾抗告期間,則本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