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7 月20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30883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10月2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 年10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